正在某汽车发卖公司取某建材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,应予支撑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29条:“租赁物正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。
合计12657401元(壹仟贰佰陆拾伍万柒仟肆佰零壹元)。该合同第6条第1)款明白商定:“……乙方(某汽车发卖公司)正在2015年5取16日前向甲方(某建材公司)领取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五年的房租,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金额合计2968121元……”租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算延期至2025年12月25日。金额合计9689280元……”同时,衡宇出租人让渡衡宇所有权的,奉告该事宜。某汽车发卖公司按照合同商定已于2015年预付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的房钱和物业费,即便最终导致租赁标的所有权发生变更,同时汽车发卖公司已履行的交付房钱的行为,即买卖不破租赁。某汽车发卖公司的承租权也不受影响,承租人请求衡宇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,受让人将要求某汽车发卖公司双沉领取上述房钱以及物业费!租赁标的发生所有权变更的,2015年5月5日签定的《物业办理办事合同》第2条明白商定:“……乙朴直在2015年5取16日前向甲方领取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五年的办事费。